第106章 贩卖战俘(上)(2/2)
“青云楼?是什么地方?”
“烟花之地。”孙侯似笑非笑地说道。
“不妥,咱们现在的身份是僧侣,上青楼太不成体桶。”刘致远一口回绝了,说真的,他穿越过来这么长时间了,还真没上过青楼。不过,他家有娇妻,那些残花败柳根本就进不了他的法眼。
“那只有一个办法了,就是在他必经之路上等他。”
“嗯,这还不错。你马上去安排,我们要尽快见到他。”
Ps:有很多辫子党,不断地用明朝租借澳门一事来黑明。殊不知:明朝时期,政府在澳门拥有完整的主权的。真正失去了澳门的主权的,是满清。
明朝政府在澳门境内行使的主权,包括接受澳门葡萄牙人每年缴纳的地租,设立海关征收舶税,置守澳官及以香山县令(知县)落实行政管理权和执行最终的司法处分权等。
地租:澳葡从157年起,每年向中国政府交纳地租5oo两。
征收舶税:明朝在澳门妈阁庙附近本来就设有河舶所。当澳门葡萄牙人越来越多之后,中国官府又在澳门设立海关,负责向夷舶抽税事宜。缴纳税饷使澳门葡萄牙人从私商变成饷商,取得了在中国进行合法贸易的资格。
澳官:也称守澳官,是明朝政府在澳门设立的提调(掌管海贼、奸伪拘捕事宜)、备倭(掌管流动巡查缉捕奸究事宜)等官员与官署(巡缉行署),以及向“夷目”宣读明朝政府命令和双方官员会商政务的“议事亭”的中国官员。
香山县令:即知县,是主管澳门地区一般民政与司法的长官。明朝把澳门视为香山县的一部分,由香山县令行使在澳门的治权。如1567年(隆庆元年)香山知县周行查禁澳门水陆私贩及诱卖子女;16o8年(万历三十六年)香山知县蔡善继对“夷目”执行笞刑等,均为明政府行使统治权的表现。
最终的司法处分权:中国一直保留着在澳门的最终的司法处分权,仅是澳门葡萄牙人之间的诉讼,中国官员允许葡萄牙人自行通过其自组的法庭裁决,这是当时东亚地区各国口岸和京城普遍采用的方便措施。
但这种方便澳门葡萄牙人的灵活办法,并不表示葡萄牙人拥有“治外法权”,因为这是中国根据本身的法律主权所作出的对本身权力使用的一种限制。如果葡萄牙人内部生民事或刑事案件,危及澳门的整体安定,澳葡自治机构的法庭又无法处置的,中国官员如觉得有必要进行干涉时,也会适时行使最终的司法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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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