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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巫教始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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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两个原因,女娲要求族人各立姓氏(父系的萌芽)。“姓”是血统家族的标志,“氏”是姓的分支。姓氏的基本功能:区别血统,辨别婚姻,同时,又克服了因同姓(近亲)婚的结果造成“其生不蕃”的遗传恶果。女娲要求所有族人都应有姓,后来人们或以所养动物为姓,或以植物、居所、官职为姓,以防止乱婚和近亲结婚(禁止内婚制),使中华姓氏自此起源,绵延至今。从此,人们不再受到“孩子的父亲是谁”这样问题的困扰,大大避免了内婚制的发生机率,彻底结束了长期以来,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原始群婚状态。

陈地是中华姓氏的重要发源地。许多中华大姓从古陈淮阳起源,然后播迁到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古代有些姓氏来源于图腾,并从女字。如简狄吞玄鸟之卵而生契(商朝祖先),今天仍有人称鸡卵为“鸡子”,商人以子为姓。姜履巨人迹而生周朝祖先弃,周人以姬(迹)为姓。秦人祖先女修吞玄鸟之卵而生大业,为嬴氏。这是他们的母系与某种图腾的结合而生人类的见证,是其无父无夫的反映。古老的姓氏中,如姜、姚、妫、、安、晏、娄、、等上古八姓,多从女字旁,而姓本身是由女、生组成,这是姓氏从女,世系按母系血缘计算的反映。它不同于先秦时代和后来的姓氏观念。那时的姓可以分支,可以重新设置。这是女娲发起,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的姓氏。

女娲变革了婚姻的习俗,倡导男聘女嫁的婚俗礼节,实行男女对偶制。她梵金祈祷上苍,阴旨自己作为婚姻匹配牵线搭桥的媒人,确立了媒人制度,并制定婚姻行聘之礼仪。当男方向女方求婚行聘之时,必须向女方馈赠精美规整的兽皮和新鲜肥美的肉食,作为聘证,以示“对偶”婚姻制度的规范和郑重。

女娲时代进入对偶家庭阶段,人们除了象过去那样能够确认自己的生身母亲之外,还能逐步地确知自己的生身父亲。同时在与大自然作斗争中,人的作用日益显著,已经有了对于动物的驯养和植物的栽培。这一切导致人们逐步形成了人和动物的对立、人高于动物的观念,而对于自己的直系亲属产生了无限眷恋之情,随之便产生了祖先崇拜,人们希望自己祖先的灵魂也象生前一样能够庇佑本氏族的成员。

由对偶制而导致了祖先崇拜的出现,此时进入原始宗教的第三个发展阶段,原始宗教走向成熟。有娲氏时期及其之后,巫教成为主要的原始宗教,属于原始的多神教。

在产生祖先崇拜的同时,还出现了专职的祭司。这些祭司被认为是神与人之间的中介,能“通神”、“去鬼”,成为社会上层人士。开始大都为女性,他们不由选举产生,也不世袭,多由患有不正常疾病幸而痊愈的人充当。人们认为这种人之所以能够幸存,一定是与神灵有交往而得到了帮助,他人通过他祈求神灵,也将会有灵验。这种祭司不是宗教职业者,没有一定的系统的信仰和宗教教义。他们为人驱病禳灾,多从事各种巫术活动,并认为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祭司具有明显的血缘性质,即每一个氏族内部都有一个祭司,其宗教活动也限于氏族范围内进行。

随着祭司的出现,多神崇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神的人格化导致神的人形化,崇拜仪式也愈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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