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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鸿章参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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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顺的谈判虽然艰苦,但进展却很快,终于到了第四天,在李恩富作出了“重大让步”的情况下,旅顺条约正是签署。

条约全文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恩富、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唐绍仪、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日本认明朝鲜国确为大清帝国之属国,日本从朝鲜撤兵,且无大清帝国允许不得擅自派兵入朝。

第二款

日本约将库平银八千万两交与大清帝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五次交完:第一次两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四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一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二年内交清,第三次于三年内交清,第四次于四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日本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三款

日本在英国建造的两艘战舰转让于大清帝国,相关拼接手续必须在本条约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接。

第四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日本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

第五款

大清国臣**进日本各口岸货物减税,免除厘金,大清臣民在日本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大清臣民得在日本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即照大清臣**入日本之货物一体办理。

第六款

日本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中国舰队任意巡航于日本东京湾、伊势湾、大阪湾、濑户内海。又,于日本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大清帝国可允撤回舰队。倘日本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大清帝国应不允撤回军队,在此期间日本不得擅自增加舰船及海岸守卫,若有违反,大清帝国舰队有优先开战之权利。

第七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日本应将所有俘虏尽数交还大清帝国,大清帝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两年内交还,日本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大清臣民,即行释放。

第八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九款

自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李恩富(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唐绍仪(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印)。

在没有割地了情况下,李恩富把银子降到了八千万两,对日本来说这无疑是重大让步了,但对吴鹏来说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一样,发动战争果然是最为赚钱的了,照此一算帐,自己在这场战争中净赚五千多万两银子,而且还培养了五万军队以及数万民兵,整个改革区也进行了一次全区动员演练。

同时得到了日本在英国订购的两艘战死舰,这两艘战列舰本为日本的“富士号”与“八岛”号,不过现在全归吴鹏所有了,两艘战舰的首款约五百万两银子日本方面已经交付英国人了,吴鹏若想得到这两艘战舰,还要给英国人一千万两银子左右,不过这已经是很划算了!

能得到八千万两银子加两艘战列舰也算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了,但从本质上来说这并不是从谈判桌上得来的,而是在战争中,后世的李鸿章签订条约,归来后成为了全民公敌,这是错误的,就好像现在的伊藤也签订了一个丧权辱国的条约,但伊藤不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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