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章 编制(2/2)
加上十多个防典,每个典手下数目不等的“防吏”算真正军籍,达到七千规模。
按照人口基数来说,每二十人就有一个脱产的战兵,实在有些穷兵黩武了!
但这“脱产”,只是相对参与民间生产活动,分批轮流担任治安巡逻,适当补助的防丁而言。
七千人的队伍,自己有耕作、放牧、制作场所。
亦耕亦牧的吐蕃部族夺得陇右地区,自是草场放牧、耕地种植并举。
以伏羌索别杰论家支为例,既蓄养远超人口数的牲畜,又控制了大面积耕地。只是,深受大唐农耕影响的索别家支,依旧耕作简单粗放。
大片耕地实行轮播,也就是一块耕地种个一两茬青稞后抛荒,去种另外的。等到荒草长个两三年,一把火烧了翻翻土点上种子又算耕地。
这样一来,等于每年有三分之二甚至更多的耕地,处于抛荒状态。
实行基肥与施肥并重,盘活哪怕其中一半,都够队伍自力更生。
于是规定:凡未担任侦测、执勤、守卫任务的人员,训练之余必须参加生产。
地广人稀,不至于与民争利,部队养活自己不成问题,甚至可以解决大部分军饷。
按照李卓远制定的《军阶饷》年标准:
习兵九石、中兵十二石、上兵十五石。(三石递加)
功勋兵、火长、什长二十一石。(六石递加)
功勋什长、见习队正三十石。(九石递加)
队正六十石,功勋队正与见习营尉一百二十,营尉、见习团校二百四十石,团校四百八十石。(倍增递加)
旅将六百石,师将七百石。(百石级差)
此外还有依据《军功条例》需要支出的优抚。
倘若队伍吃喝用度之外,还要百姓完全承担这样的军阶粮饷,那可是竭泽而渔式的掠夺!
当然啦,单靠肩负作战任务的部队耕作生产,容易出现脱节或说半途而废的情况。
战事的发生,往往不依据个人意愿转移。
军垦的衔接是必须优先考虑的。
用来施工的五千多名“不安定分子”,恰好用来填补。
有人的地方,就有是非纷争,也就有为非作歹者。
这些分子,都是随唐军着手接收地方的典官,带着防丁拘捕来的。
有不甘失败暗地杀人放火的昔日掌权成员,有无视三申五令趁火打劫的各类泼皮无赖,也有浑水摸鱼想要趁乱捞好处的“轻犯”。
要是依据赵厨子等读书人的认识、观点,这其中至少得有一半该用来杀头示众,以展示铁腕手段、无上权威。
李卓远不屑如此,他下令:“凡犯者,罪不及家人。轻犯劳役一年,重犯苦役三年视表现决定。当杀者,暂留其命以供役使,五载后定夺。”
自以为小命不保的,也暂时舒一口气:苦役五年再定生死!
诸多以为知军用法过于宽厚的将士、典吏、百姓,这才有点儿明白过来:用以养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