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警察录用程序(1/2)
(一)录用程序
1.编制录用计划
录用人民警察,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编制录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及其编制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2)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3)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考试时间;
(4)用人单位意见;
(5)审核、审批机关意见。
2.发布招考公告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军转干部中录用,不足部分可向社会公开考录。在人民警察考试前两个月,可由公安厅及其他主管机关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内容包括:
(1)录用单位、职位、专业及人数;
(2)报考的资格条件;
(3)考试的科目和方法;
(4)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5)考试时间、地点;
(6)考试成绩发布方法;
(7)录用办法等。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1)组织报名
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和方便报考者的原则,各主考机关分别设若干报名点,报名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并组织培训有关的工作人员,使其掌握有关报名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报名点应张贴详细的录用计划表、招考公告等材料,供报考者报名时参考,具备报考资格者应填报志愿,并明确是否服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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