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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基本规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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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2.3.2.3.1o对违反关于指导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2.3.2.4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2.3.2.5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2.3.2.5.1运动员球动作不合法;

2.3.2.5.2合法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3.2.5.3运动员阻挡;

2.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2.3.2.6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根据2.3.2.5条所做出的判决本场比赛的其他裁判员不得否决。

2.3.2.7如果设两名副裁判员每名副裁判员负责离他最近的半条边线和站在这一方的运动员就2.3.2.4、2.3.2.5.1和2.3.2.5.3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做出宣判。

2.3.2.8执行轮换球法时如果场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员应增加一名计数员;如果场上有两名副裁判员时每名副裁判员当接球员在他一侧时做计数员.

2.3.3申诉

2.3.3.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

2.3.3.2对有关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或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提出申诉.

2.3.3.3对裁判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诉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2.3.3.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2.3.3.7规则委员会将就此做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己做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2.4比赛的管理

2.4.1报分

2.4.1.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报分.如考虑掌声或其它嘈杂声将影响报分应在情况允许时立即报分.

2.4.1.1.1报分时裁判员应先报下一回合即将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2.4.1.1.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球方。

2.4.1.1.3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再报负方的得分数。

2.4.1.2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2.4.1.2.1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2.4.1.2.2当出于某种原出回合应被判为重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2.4.1.3建议球员在双方运动员未准确得知比分之前不要球;如裁判员认为球员经常球过早对对方有不利影响应警告球员推迟球如有必要应提醒接球员举手表明自己未准备好。

2.4.1.4裁判员报分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2.4.1.5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看清楚并尽量让观众也能看清。

2.4.2副裁判员工作程序

2.4.2.1责任副裁判员应报出:

2.4.2.1.1‘犯规‘如果运动员球动作不合法;

2.4.2.1.2“侧面”如果处于比赛状态的球触及了面对他的球台侧面上边缘以下部分;

2.4.2.1.3“擦网‘如果合法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4.2.1.4“停‘如果比赛环境受到干扰可能影响该回合的结果时。

2.4.2.2副裁判员在报出有关术语的同时应将手高举过头以引起裁判员的注意。

2.4.3轮换球法的程序

2.4.3.1计时员应在每一局比赛的第一个球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在比赛暂停时停表如:到赛区外捡球擦汗、决胜局交换方位及更换损坏的比赛器材;当球重新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

2.4.3.2一局比赛尚未实行轮换球法比赛进行到15分钟计时员应报“时间到”。(双方运动员的比分均已达到19分时除外)

2.4.3.3比赛应立即恢复当球被接球运动员或其同伴还击时计数员应宣报每一次击球数。计数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2.4.4比赛的程序

2.4.4.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2.4.4.2如果双方运动员不能就比赛用球达成一致意见而使比赛不能进行时由裁判员任意决定一个比赛用球拒绝接受该比赛用球的运动员裁判长可取消其比赛资格。

2.4.4.3每局比赛中每打完五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裁判员可允许运动员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2.4.4.4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2.4.4.5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2.4.4.6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2.4.4.7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2.4.5紧急中断比赛

2.4.5.1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致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过十分钟。

2.4.5.2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2.4.5.3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授权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2.4.6场外指导

2.4.6.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2.4.6.2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它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2.4.6.3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己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2.4.6.4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在该场单打比赛结束前返回。

2.4.6.5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向裁判长报告。指导者被驱除出赛区时应出示红牌。

2.4.6.6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这些规定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2.4.7行为表现

2.4.7.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作风或行为表现。包括: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如弄坏球、用球拍敲打球台语言不文明或大声喊叫故意将球打出比赛区域不尊重比赛官员和在比赛中坚持非法指导。

2.4.7.2裁判员认为运动员或教练员在赛区内的行为表现不能接受裁判员应向其出示黄牌并警告运动员或教练员要求其停止冒犯行为否则将被判罚。一对双打选手中任何一人的警告将对两个人适用。

2.4.7.3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1分;第二次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2分;每一次判分时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但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4.7.4如果教练员在被警告后仍坚持上述做法裁判员应向其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比赛区;并且在该场团体赛或单项比赛的剩余时间内不得返回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4.7.5如运动员在因不良行为被判罚2分后仍坚持不良行为或运动员、教练员的不良行为非常严重时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并向裁判长报告。

2.4.7.6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可决定对坚持冒犯行为的运动员采取纪律行动包括取消其参加该场、该项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

2.4.7.7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比赛资格。

2.4.7.8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通知裁判员和对方即自行更换球拍裁判员应立即将此事报告裁判长。裁判长应给予初犯者警告。如再犯裁判长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2.4.8兴奋剂

2.4.8.1在各类比赛中运动员在比赛之前或比赛中不得服用任何兴奋剂。服用兴奋剂是指以任何方式向体内输入任何一种被禁止服用的药物以达到在比赛中提高运动成绩的目的。

2.4.8.2任何运动员如使用违禁药物一经现将取消其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并报告其所属协会。

2.4.9赌博

2.4.9.1运动员或工作人员不得就比赛进行赌博。

2.4.9.2一旦现运动员或工作人员违反上条规定比赛组织者应报告其所属协会。

2.5淘汰赛的抽签

2.5.1轮空和预选赛运动员

2.5.1.1淘汰赛第一轮的位置数应为2的幂。

2.5.1.1.1如果位置数多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第一轮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数目。

2.5.1.1.2如果位置数少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应举行预选赛使预选赛出线人数和免于参加预选赛的人数的总和等于所需的位置数。

2.5.1.2轮空位置应按照种子排列先后次序安排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

2.5.1.3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应视情况尽可能均匀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四分之一区、八分之一区或十六分之一区。

2.5.2按排名排列种子

2.5.2.1排名在前的选手应被列为种子以使他们在比赛进行到较后轮次时相遇。

2.5.2.2种子数不得过该项比赛第一轮的选手数。

2.5.2.3第一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种子应通过抽签进入规定的位置具体如下:

2.5.2.3.1第三、第四号种子应抽入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

2.5.2.3.2第五至第八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四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四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3.3第九至第十六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八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八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3.4第十六至第三十二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十六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十六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4在团体淘汰赛中每一协会中排名最高的队才有资格按排名被列为种子。

2.5.2.5排列种子应按国际乒联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下列情况除外:

2.5.2.5.1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队)均来自同一洲联合会下属的协会该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2.5.2.5.2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均来自同一协会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2.5.3按协会提名排种子

2.5.3.1来自同一协会的报名选手应尽可能合理分开使他们在比赛进行较后轮次时相遇。

2.5.3.2各协会应按技术水平由强至弱地排列其报名运动员和双打配对的顺序并应与种子排名表的顺序一致.

2.5.3.3排列为第一和第二号的选手应被抽入不同的半区第三和第四号选手应被抽入没有本协会第一、二号选手所在的另外两个四分之一区。

2.5.3.4排名第五至第八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四号选手的八分之一区。

2.5.3.5排名第九至第十六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八号选手的十六分之一区以此类推直到所有报名选手都进入适当位置为止。

2.5.3.6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男子双打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在世界排名表上无名则应被视为属于在相应的洲联合会排名表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内则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中排名较高的协会.

2.5.3.7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男选手的协会。

2.5.3.8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不多干预选赛分组数目的选手应抽入不同的小组并应按2.5.3.5所述的原则使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尽可能地合理分开。

2.5.3.9协会可提名其权限内的运动员参加其有资格参加的任何单项比赛;因出生地、居住期限等原因有资格代表其它协会的运动员有权接受该协会的提名.

2.5.4变更抽签

2.5.4.1只有竞赛管理委员会授权才能对已经结束的抽签进行更改情况许可时还须征得各与之直接有关协会代表的同意。

2.5.4.2抽签一经完成通常不可更改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2.5.4.2.1纠正在通知和接受报名方面产生的错误和误解;

2.5.4.2.2纠正2.5.4.7所述的严重不平衡;

2.5.4.2.3按2.5.4.8所述加入补报的运动员。

2.5.4.3一个项目比赛开始后除必要的删减外抽签结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预选赛可视作一个单独项目不在此例。

2.5.4.4未得到有关运动员的允诺不可将其从抽签中除掉除非裁判长依据其管辖范围内的理由取消其比赛资格;该允诺应由运动员本人书面提出如果运动员缺席可由其授权的代表书面提出。

2.5.4.5如果两名双打运动员均已到会健康状况允许比赛不得变更其配对变更配对的理由须是其中一名运动员受伤、生病或缺席。

2.5.4.6不允许运动员从抽签的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除非生大批运动员退出比赛使抽签结果极不平衡须做出重新安排在此情况下应尽可能根据原来的程序全部重新抽签2.5.4.7所列举的情况除外。

2.5.4.7如果不平衡是由于同一抽签区内若干种子选手缺席造成而全部重新抽签又不可能时剩余种子可重新排列顺序在种子范围内重新抽签其它部分不变。

2.5.4.8抽签时未包括在一个项目内的运动员由竞赛管理委员会许可及经裁判长同意可以补报补报者按下列程序列入:

2.5.4.8.1种子位的空缺应先按排名顺序补抽进实力最强的增补运动员。

2.5.4.8.2如果增补数目小于种子位空缺数目应按排名顺序把增补选手尽量安排进这些空缺。

2.5.4.8.3如果增补数目大于种子位空缺数目多出的选手应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位然后抽入其它轮空位置最后抽入为种子安排的轮空位置。

2.5.4.8.4当种子位仍有空缺时原抽签的选手便可按排名顺序抽入种子置。

2.5.4.9依据2.5.4.7-8的规定进行的变更抽签应尽量考虑同一协会选手的排列顺序。

2.6竞赛的组织工作

2.6.1许可

2.6.1.1在遵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协会都可以在本土组织公开赛、限制赛、邀请赛或安排国际比赛。

2.6.1.2协会可以在任何赛季提出举办成年和少年公开赛各一次作为它的成年和少年国际公开赛。只有由其协会允许的运动员才可以参加此类比赛。

2.6.1.3在国际限制赛或国际邀请赛中非主办协会的运动员必须经其所属协会允许方能参赛除非获得国际乒联允许或运动员均来自同一洲并得到洲联合会的允许。

2.6.1.4未经国际乒联允许任何比赛不能用“世界”称号;未经洲联合会允许不能用“洲”称号。

2.6.2代表资格

2.6.2.1有选手报名参加世界、洲或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所有协会的代表有权出席抽签有权参与磋商抽签的更改或可能直接影响其选手的申诉的决定。

2.6.2.2来访协会应有权提名至少一位代表进入其参加的国际比赛的管理委员会。

2.6.3报名

2.6.3.1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报名表最迟应于比赛开始前两个月和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寄给所有协会。

2.6.3.2公开赛的组织者应接受由协会报名参赛的所有选手但有权将报名选手安排进行预选赛;在决定此安排时组织者应考虑国际乒联和洲联合会有关的排名表以及由报名协会提出的报名顺序。

2.6.4比赛项目

2.6.4.1国际公开锦标赛可以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也可包括混合双打和代表协会参赛队的团体赛。

2.6.4.2建议少年和儿童项目的年龄分别以17岁和14岁为限计算年龄的日期应是该比赛赛季开始前的6月3o日。

2.6.4.3建议国际公开锦标赛上的团体赛应按2.6.6中的比赛方式进行;所选定的比赛方式应在报名表或比赛指南中予以注明。

2.6.4.4在成年单打比赛中除预选赛外比赛应采用五局三胜制少年单打比赛可以采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其它比赛均采用三局两胜制。

2.6.4.5单项比赛一般应采用淘汰制进行但团体赛和单项预选赛可以按淘汰制或分组循环制进行。

2.6.5分组循环赛

2.6.5.1在分组循环赛中小组里每一成员应与组内所有其他成员进行比赛;胜一场得2分输一场得1分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输的场次为o分小组名次应根据所获得的场次分数决定。

2.6.5.2如果小组的两个或更多的队得分数相同他们有关的名次应按他们相互之间比赛的成绩决定。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场次分数再根据需要计算个人比赛场次(团体赛时)、局和分的胜负比率直至算出名次为止。

2.6.5.3如果在任何阶段已经决定出一个或更多队的名次后而其他队仍然得分相同为决定相同分数队的名次根据2.6.5.1和2.6.5.2条程序继续计算时应将已决定出名次的队的比赛成绩删除。

2.6.5.4如果按照2.6.5.1一3条所规定的程序仍不能决定某些队(人)的名次时这些队(人)的名次将由抽签来决定。

2.6.6团体赛形式

2.6.6.1世界锦标赛形式

2.6.6.1.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2.6.6.1.2比赛顺序是:

1.a一x

2.B一y

3.netbsp;4.a一y

5.B一x

2.6.6.2以前的斯韦思林杯赛制

2.6.6.2.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2.6.6.2.2比赛顺序是:

1.a一x

2.B一y

3.netbsp;4.B—x

5.a一Z

6.netbsp;7.B—Z

8.netbsp;9.a—y

2.6.6.3以前的考比伦杯赛制

2.6.6.3.1一个队由2、3或4名运动员组成.

2.6.6.3.2比赛顺序是:

1.a一x

2.B一y

3.双打

4.a一y

5.B一x

2.6.6.4巴西或法国的比赛形式

2.6.6.4.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2.6.6.4.2比赛顺序是:

1.a一y

2.B—x

3.netbsp;4.双打

5.a一x

6.netbsp;7.B一Z

2.6.7团体比赛程序

2.6.7.1所有出场运动员应出自团体报名表。

2.6.7.2团体比赛前由抽签的中签者优先选择a、B、c或x、y、Z.由队长提交给裁判长或其代理人该队名单并对每一个单打运动员确定一个字母所代表的相应位置。

2.6.7.3双打比赛的配对不必立即提交直到前一场单打比赛结束。

2.6.7.4需要连场的运动员有资格在连场的比赛之间有最多5分钟的休息。

2.6.7.5所有比赛场次采用三局两胜制。

2.6.7.6当一个队赢得足够多数场次时为一次团体比赛结束。

2.6.8编排

2.6.8.1在单项比赛中未经选手同意不得安排其在四小时一节内参加五场以上三局两胜制的比赛;或安排其在五小时一节内参加三场以上五局三胜制的比赛;或安排其在一天内参加七场以上五局三胜制的比赛。但在紧急情况下竞赛管理委员会可以否决拒绝比赛的要求。

2.6.8.2在团体赛中未经队长同意不得安排一个队在一天内比赛三次以上但在紧急情况下竞赛管理委员会可以否决拒绝比赛的要求。

2.6.8.3建议在包括团体和单项的比赛中团体赛要安排在要求参加团体比赛运动员参加的单项比赛开始前结束.

2.6.9成绩

2.6.9.1主办协会在比赛结束后7天之内应尽快将详细成绩和比分包括国际比赛、洲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各轮成绩以及全国锦标赛的最后几轮的成绩寄给国际乒联秘书长和有关洲联合会的秘书长。

2.6.1o电视转播

2.6.1o.1除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以外的比赛只有经主办协会许可才可对比赛进行电视转播。

2.6.1o.2转播国际比赛须征得有电视转播权协会的同意在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期间现场直播和一个月之内的录像转播都应征得有电视转播权协会的同意。

2.7国际比赛资格

2.7.1以下规定将适用于世界锦标赛世界团体锦标赛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团体赛。

2.7.2一名运动员应有资格代表一个协会参赛如果他在那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出生或已经在那里居住了至少6年但是他须在前6年内没有代表过其他协会2.7.2.1一2的规定除外。

2.7.2.1未代表过原协会的运动员转会居留期限为3年。

2.7.2.2如果一个运动员在16岁以前移居到他的居住地他代表这个协会参加比赛将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

2.7.3协会应向国际乒联秘书长注册准备代表其协会的运动员而这些运动员从前有权代表另一个协会不管其是否曾经代表过那个协会。此注册不得晚于他们代表协会参加的第一个比赛前6个月并且如被要求协会应提供关于出生和居住资格的正式文件证明.

2.7.4当一名运动员有资格代表一个协会时他应一直保有该资格除非他代表另一个他有资格代表的协会此时他变成只有资格代表后一个协会。

2.7.5如果运动员接受了代表一个协会的提名无论他是否出场比赛均被视作已经代表了该协会。代表的日期应是提名的日期或比赛的日期两者中较迟的一个。

2.7.6一个协会可以提名符合出生或居住资格但现在居住在另一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的运动员代表其协会但是该运动员须与后一协会有着良好的关系。

2.7.7对于不接受任何上述资格的或因控制国际代表资格的规定而出现的任何其它问题应提交执行局处理执行局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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