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与豁免(2/2)
使用密码电报通讯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可以拍发国际政务电报和挂发国际长途政务电话。电报通讯可以使用密码机,既可以通过驻在国的邮电部门拍发,也可以通过自设的电台拍发。但是,外交代表机关的无线电台,必须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并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方可设置和使用。
派遣外交信使和使用外交信袋派遣外交信使运送外交信袋是国际间通行的做法。信使可以是专业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但两者都需持有证明其身份的官方文件,即:注明信使身份的外交护照、信使证明书或临时信使证明书。信使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和司法豁免权,驻在国对他们应加以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许多国家的铁路章程规定,信使随身携带的行李可超出一般旅客的限额。
外交信袋国际上公认不可侵犯,即不得开拆、检查、扣留或毁损,但外交信使的私人行李不享有免验优待,实际上各国统常不进行检查。信袋内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我国规定外交信袋内只能装载外交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信袋外部一般均严密包装,并有可资识别的标记。例如在封口处用有外交机关印记的铅印或火漆印固封,并注明“外交邮袋”字样。
外交信袋一般由外交信使携带,但各国在实践中亦常交运输、邮政部门托运或邮寄。信袋运抵后,有关外交代表机关得派馆员前往提取。
(四)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
捐税豁免是一个极其复杂和细致的问题。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各国在具体做法上颇不相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仅确定了若干条原则性的规定,归纳起来有:外交代表机关公用物品和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私人用品入境免纳关税;外交代表机关在驻在国拥有或租赁的供使馆使用的房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等。
免纳关税通常外交人员及其家属进出驻在国或路过第三国时,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包括附载于同一交通工具上的行李)享有免税优待。外交人员分离寄运(包括邮寄)的自用物品和外交代表机关办公用品进出口,在驻在国海关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免纳关税和免除进出口许可手续,但申报手续一般仍不可免。超出部分则需办理许可证。
外交代表机关的公用物品一般指国旗、国徽、馆牌、办公文具、表册等。对于汽车、建筑材料、烟、酒之类的物品,在许多国家则认为是私人物品,一般均予以免税放行,但规定有一定的限额。对于有争议的物品,各国一般掌握两个处理原则:一是尊重驻在国的规定,一是要求互惠对等。
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各国根据各自情况对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公私物品进出口,在数量、品种、出售、转让等方面都有所限制。
在数量上,各国一般都掌握在一个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对超出部分则要求纳税甚至禁止进出口。有些国家用税额加以限制,每次进口物品由海关估税登记入册,每年结算一次。有的国家规定具体数量。例如974年西班牙规定大使每年可免税进口各种酒类80箱、烟77,000支,其他外交官酒45箱、烟3,250支。
在品种上,各国一般都规定不准携带或寄运违禁品,如军火、毒品、珍贵文物、敌视驻在国的宣传品等。对携带的金银、外币须办申报手续。我国海关列入禁止进口的物品有:各种武器、弹药、无线电收发报机和器材(如需进出口上述物品须办申报手续)、爆炸物品、人民币,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毒药、能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等等。禁止出口的除上述物品外,还有未经核准的外国货币、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各种材料、珍贵文物、贵重金属、珍宝、图书等等。为防止病疫的传染,各国还规定了各种检疫条例。如新西兰、日本、美国等对动植物检疫管制很严,各种肉类、动植物制品甚至草类等列为违禁品,不得进口。对旅客带有泥土的鞋袜都得经过消毒处理。
出售和转让。通常各国都规定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免税进口的物品不得任意转让,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如转让给享有豁免关税待遇的人,可予免税,否则应照章纳税。我国在这方面也有具体规定。
外交代表机关托运、寄运的公用品和外交人员的随身行李、托运、寄运的私用物品,一般享受免验的待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按驻在国规定禁止进出口或有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时,即可检查。免验只是一种优遇,是出于国际交往的礼貌。各国海关法令都订有保留在必要时对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的权利。但实际上,非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不行使这种权利。检查时,须有行李物品所有人或他授权的代理人在场。
免纳直接捐税税收历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不同制度的国家,税种各不相同。捐税大体可分直接税和间接税。对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征收的捐税和对消费者直接征收的捐税,统称直接税。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中的捐税称为间接税。国际上一般公认的原则是外交人员可以免纳直接税,不能免纳间接税。
可免纳的直接税大体有:个人所得税、公用房地产税、汽油税、娱乐税、印花税、购买税以及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本身不受益的当地政府征收的地方附加等。但使馆本身受益部分,如用于路政、防火等措施的捐税或地方附加等,则不能免。
不能免纳的税种大体有: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费用内的间接税、对外交人员自有私用的不动产征收的捐税、对在驻在国从事商业和投资征收的捐税,以及驻在国征收的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等。但在某些国家,外交人员可免纳包含在商品价格中已由商家缴付过的间接税或进口关税。
由于各国税收的规定和税目颇不相同,因此,许多国家要求在免税问题上达成互惠双边协议。
(五)其他
外交使节和外交代表机关有权在其住所和办公处悬挂本国国旗和国徽,外交使节个人乘用的交通工具上可挂本国国旗。
在驻在国的礼仪庆典活动场合,外交使节有占有荣誉席位的权利。驻在国一般都把他们安排在显要的地位,享有较高的礼遇,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外交使节在礼仪场合的位次则按在先权排定。
三、外交人员的义务
尽管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人员享有这样或那样的特权和豁免,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和享有优厚的礼遇,根据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对驻在国亦应承担必要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条:
(一)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章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定之义务。”国家的法令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外交人员就不应有与驻在国法令相抵触的行为。例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等均应遵守。
(二)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外交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这是一条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外交人员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必须避免一切直接或间接干涉接受国内政的言论和行动。例如不公开批评驻在国领导人及其政策,不参加亦不反对驻在国政府的集会活动、示威游行。
在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于各国主权之上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均须按照驻在国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四、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范围和期限
按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大体有以下几类:
()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
(2)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国际上公认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但各国对此条的应用范围又有细微的差别。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规定,外交代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得享有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有的国家限制在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范围内;也有的国家把外交特权给予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双亲或姐妹。我国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与未结婚之女。外交人员及其配偶的父母若与他们同住在北京,在一些方面也享有某些特权与豁免。
(3)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和惯例,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代表机构的代表、顾问和副代表;国际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委员、高级官员等。
(4)途径或短期停留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外交信使。
(5)各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官方代表。
()根据双边协定应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如中美正式建交前双方驻对方的联络处人员等。
除上述人员外,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非外交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公务人员、私人仆役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各国的规定和实践不尽相同。多数国家承认他们享有部分外交特权,但也有些国家对非外交人员的特权有所保留。在实践中,一般仍然照顾到国际间通常的做法,给予一定的优待和方便。我国对非外交人员的待遇,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赋予他们某些特权。例如,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享有不可侵犯权、刑事管辖的豁免权,免纳各种捐税等。但对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不适用于执行公务范围以外的行为,对于他们抵任后六个月内进口的私人物品,免征关税等。
外交人员通常自进入驻在国国境前往就任地点时起,即享有特权与豁免。如果他们原已在驻在国,则从将他的身份通知驻在国外交部并得到承认后开始。在离任时,外交人员自离境之时或离任后的一定时间内即中止其外交特权。外交人员离任时未带走的行李以后托运出境,仍享有免税的待遇。
国际上一般都认为,即使两国间发生战争或断绝外交关系,外交人员的特权亦适用到他们离开驻在国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