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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章 经济自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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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01年7月,“新政”实施两年,虽然其间困难重重但还是取了重大的成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的自由。

这样说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传统或封建的中国没有现代意义的自由。

中国人获取自由是由经济领域开始的。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

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原来清庭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例如,19世纪国际贸易的主导商品是纺织品。它和鸦片是19世纪中国外贸入超的主要因素。为与外商争利,70年代开始,朝野有关人士就着手筹办纺织厂。1878年上海机器织布局开车生产,这是中国人自己办的第一个棉纺织厂。从1872年李鸿章批准筹办起算,几经折腾,整整历时年,为办这么一个厂,李鸿章特地上奏,并经皇帝批准,给予该局十年专利,“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1882年左宗棠在福州筹设织布官局,不得不致电李鸿章协商:“阅《申报》载,上海布局经尊处奏准:‘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闽设官局本与商局有别;且进口布多消旺,断非沪局所能遍给,闽给闽用,犹恐不给;当不至侵沪局之利。望速电复。”李鸿章的答复是:“闽设官局,距沪较远,似无妨。”照“不准另行设局”的规定,双方的说辞都经不起推敲。李鸿章和左宗棠是当时权势最大的两位总督,在人治社会官场文化的氛围中,矛盾顺利化解了。

但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其他人办企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郭嵩焘是大清帝国第一位驻外使节,二品大员。黯然回国退休后,他在给李鸿章的信中说到这么一件事:“轮船之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习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难在士绅;十年以来,阻难专在官。凡三次呈请······独不准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焘出面筹办的,已筹集资本两万余,这个航运公司还是办不成,因为有上海的轮船招商局!

这两个例子带有普遍性。说到底,这是制度问题: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因此,各行各业要办点当时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

这个障碍是怎样打破的?1895年7月19日,清庭根据刘飞扬的奏请,发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以这一圣旨为标志,清庭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阻力和困难仍然不少,但大体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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