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章 “铁路国有”(一)(2/2)
在此后一年间,全国在15个省创设了18个大型铁路公司,其中17个是商办、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的。
商办铁路虽然资本匮乏,但是在国人爱国主义的热情鼓舞之下,均设置了严格的受款规定,实行坚拒外资、不招洋股、不借洋债的措施,故而必须进行大量的民间融资。铁路建设费用极大,一时间又不能筹到足够资金,于是朝庭不得不出面协助,一时“租股、派股”盛及全国各地,股金源及米捐、盐捐、房捐和薪捐等等,其实是带有强制意义的摊派措施。与其他苛捐杂税不同的一点就是铁路运营一旦营利,参股商民皆可随之受利。
湖北咨议局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后来又进一步提出拒款方案十项,其中包括对各房主以其两月房租收入购买股票,开设铁路彩票,不用外国技师以节省经费。并进而决定由各府县分担股额,各县从五万元到十万元不等。此外要求湖北全省教育会成员每人每月以薪俸的十分之一购股,由此合计可达四百二十余万元。他们进而估计,湖北各地的商会、军人会、及其他团体,均深受舆论刺激,分担股份不成问题,估计可达二千数百万元。
但是现实募集资金状况举步维艰,因为无论地方还是中央,正在开展的何止是铁路建设事业?所以并不可能像议员们预想的那样——举全省、全国力量进行铁路建设。
梁启超早已经注意到了大规模建设铁路和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他经过深度的调查研究之后,在1904年发表了专门的问题报告——名为《外资输入问题》。报告的内容虽然较多地对利用外资筑路损失利权持遗憾态度,但明确表示单纯抵制是毫无意义的,强调抵制只能是手段,对待外资“必能抵制而后能利用。抵制经也,利用权也”,认为只要能做到将“债权与事权之所属,必厘而二之。如是则可以用外资。”梁启超认为一味拒款“既不衷于学理,又乖于史实,徒为识者所笑。”这与刘飞扬当任铁路督办大臣时的政策的一致的,但是刘飞扬对于他所控制外的地方铁路兴办并不能有效督控。
刘飞扬去职后,当时一些社会舆论也认识到,用一刀切的方法抵制外资对办铁路非但无益,“反以致国民经济之压迫,不若借外债,资以开利源,而助国民经济之发达,巩固国家财政之基础之为优”。
后任邮传部尚书、力主“铁路国有”的盛宣怀,这时也主张收回铁路利权,改为商办,但在他给庆亲王、内阁总理奕劻的建言书中,认为不能一概排除外国资本,他分析说:“铁路一事,应全部划归商办,可由中国铁路公司与外国借款公司订立合同,中国政府掌握准驳大权,······国家欲保自主权,惟有将各国修筑铁路的申请先交总公司核议,并与之谈判,其有益于中国权利者,不妨借款,只于对方有利却防害中国权利者,即可拒之。”
商办铁路公司一方面是被资金短绌问题所困扰,另一方面又存在经营不善、贪污挪用、亏损严重的严重问题。铁路建设领域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蔚然成风,商办铁路公司的铁路建设就成了无全盘规划的“圈地运动”。
第二百三十章“铁路国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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