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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 华夏现存最早的法典《吕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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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917年,周穆王四十五年,鲁侯去世。

西周初年即有刑法,应为文王所定,分“轻典”、“中典”、“重典”,合称“三典”,用以维护其统治和社会安定。

西周中期,阶级矛盾尖锐,甚至诸侯之间常有争执,祭公去世后的首席大臣吕侯向穆王进言修改刑法。

bc911年,周穆王五十一年,穆王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甫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了一部重要法典。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吕刑》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尚书吕刑》篇是吕侯制定法律后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经后人整理保存在《尚书》中,成为其中的一篇。而作为法典的《吕刑》,其原件已失传,但其有关内容由于《尚书吕刑》篇得以保存下来。

《吕刑》又被称为《甫刑),是西周的法典,也是现存华夏最早的法典,有墨、劓(yi,亦)、、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在《尚书吕刑》中,记载着触犯刑法的人可以上交一定财物而免除一定的刑罚,即赎刑。后来发展为《礼记曲礼》的说法:“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后来的统治阶层将之扭曲为特权阶级可以免予刑罚。

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西周中晚期青铜器---训,在其上铭文157字,记述了周王重臣伯阳父依据当时的刑法处理了一件案子,因诬告上级训,一位任牧牛的小官被判处鞭打1000、黥面、免职,也可按照当朝法典交金(铜)300鞭打500处理。训最后收到了金制作了这件青铜器。整个事件用比较严格的诉讼程序,最后还要有结案书,说明当时的法律程序是相当完整的。

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逸周书逸文》)

五刑包括墨,劓,(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i)刑-割鼻子,(fei)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而到了封建社会初期,五刑也有了一些变化,墨刑改为剃光头(由儒家的不能轻易毁伤发肤的说法而来),(fei)刑改为膑刑,即挖掉膝盖骨。

此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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