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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 华夏现存最早的法典《吕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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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几种主刑都是针对男性犯人而言的,对于女性犯人,五刑则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刑舂(chong),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五刑之一。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为五刑中较轻的刑罚。

女子在中国古代地位的低下,常常使她们处于男性附属品的地位,深居简出。因此犯罪的机率较之男性,当是少之又少。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女性的过激行为惹怒了官府的事情。于是,如何给女人施以刑罚,成了一个颇让人伤脑筋的问题。

有的妇女犯了罪,可以不受惩罚,因为她们是男人的附属品,可以有自己的男人代为受刑。这应该算是对女子行刑的一个极端。古书中关于“妇人不著械”“妇人无肉刑”的说法也有很多,体现出法制的“德”的一面。就笞杖刑罚而言,对妇女也是有照顾的,而改用鞭背,对于犯罪的则采取脱裤留(内裤,读音:zong)的方法。而且,对这类不得不施以笞杖的女犯,行刑者也多半会比较宽容,怜香惜玉之心怕是天生的。

拶(zǎn)刑,又称拶指,是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的刑罚,故又称拶指(用拶子套入手指,再用力紧收,是旧时的一种酷刑)。古语有云“十指痛归心”,而且正是因为古代女子的手很巧,如果把女子的手弄伤了或弄残了,会对女子的伤害很大。拶指旧时夹手指的刑具。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而以前的特务逼供也常用此刑。

杖刑,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参见“五刑“。

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骑木驴:这种刑具是专为因奸情杀夫的女人设置的,当然也包含与奸情有关的直接责任人。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穆王对《吕刑》的效果很满意,将丰邑(原本为周公的封邑,成为宗周、亦名丰镐的一部分)赐给吕(甫)侯,这实际上仅是一种荣誉,丰邑早已成为宗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能真正成为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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